云南省水泥制品协会 信息公开制度

作者:admin 时间:2024-09-12 17:15:35    点击:

云南省水泥制品协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与于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的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建立的微信群、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  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  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共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坏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发布。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和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日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有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卷宗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云南省水泥制品协会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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